制作假工作證,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辦理信用卡等為由,騙取辦卡人的財物。5月27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淦犯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6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案件詳情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淦先后到漳平市、武平縣、上杭縣、新羅區等地,制作假工作證,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忙辦理銀行“普惠卡”“隨心貸”等為由,利用辦卡人提供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騙取網絡第三方貸款公司的貸款,共計239.79萬元。
被告人林某淦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忙辦理銀行“普惠卡”、“隨心貸”等為由,騙取辦卡人的信用卡及相關密碼等信息后,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或將信用卡里面的財物轉走,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33萬元。
林某淦將騙來的錢除部分用來返還被害人外,大部分用于賭博和償還高利貸。
檢察官介紹
這是一起典型的以辦理信用卡為名實施詐騙的新型案件,被告人在半年時間里,制作假工作證,冒充銀行工作人員,通過上門為客戶辦理信用卡之機,利用客戶身份證、手機、銀行卡、密碼等信息,到第三方貸款公司進行貸款,將騙取的錢轉入自己的賬戶中;或者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或將信用卡里面的財物轉走。本案中共有80多人上當受騙,被騙數額達328萬余元,社會危害性大。
檢察官如何審查?
▲邊審查邊補充證據。在審查案件時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作,研究案情,引導偵查取證,查漏補缺,確保案件證據充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九十六條*款第(三)項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責任編輯:踢踢)